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执行担保,是强制执行程序当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案外人保证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缓执行的执行制度。北京芷衡律所处理执行担保相关法律事务,协助办理执行担保手续、解除担保、处理担保违约与执行争议,保障执行程序合法合规推进。执行担保发生在执行程序之中,分为财产担保和保证人保证担保。执行担保生效之后法院会暂缓执行;如果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依旧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很多当事人混淆执行担保与普通民事保证,执行担保经过法院确认之后,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处置担保财产,不需要另行打官司取得新判决。执行担保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才可以作出暂缓执行裁定。
执行担保,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无法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担保或者第三人保证),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常见适用场景:
被执行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延期还款,提供房产、存单等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拍卖处置原有财产;
案外人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债务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换取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到期,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法院直接处置担保财产;
担保成立之后,申请执行人或者担保人申请解除执行担保。
重要提示:执行担保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能启动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成立,到期不履行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无需另行诉讼。
申请执行人同意原则,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行,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不能由被执行人单方面申请就启动;
担保形式法定原则,分为财产担保和保证人担保,财产担保需要移交财产或者办理抵押查封手续;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当出具书面担保书;
暂缓执行期限限定原则,暂缓执行期限要明确,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长时限;
担保财产可直接执行原则,暂缓执行期满义务人仍不履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担保人财产,不需要另行起诉;
担保范围限定原则,执行担保责任范围,限于担保书约定的债务、利息、执行相关费用。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申请
被执行人向承办执行案件的执行局提交执行担保申请;选择担保方式:提供自有财产做担保,或者邀请案外人作为保证人。财产担保要提交财产权属材料;保证担保需要担保人出具书面执行担保保证书,写明担保范围、担保责任。
2、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将担保方案告知申请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明确书面同意;没有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得作出暂缓执行裁定。
3、法院审查,办理担保财产控制,出具暂缓执行裁定
法院审查担保财产权属、担保人主体资格;财产担保的,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防止担保财产被转移处置;审查通过,出具暂缓执行裁定书,写明暂缓执行期限。
4、暂缓执行期间,义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暂缓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结案,解除担保财产查封冻结。
5、暂缓期满拒不履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执行担保: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经法院确认;到期不履行,可直接执行担保/担保人财产,不用另行起诉;
普通民事保证:诉讼外民事合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需要另行起诉保证人拿到判决,才可以申请执行保证人财产。
执行担保法律依据来自民事诉讼法及执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不可以。执行担保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缺少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能裁定暂缓执行。
不需要另行起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责任范围为限。
分为财产担保(房产、存款等)以及案外人保证人保证担保两种类型。
无效;向法院提供执行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保证书。
暂缓执行期间法院一般会对担保财产做查封冻结保全,不会随意拍卖处置,暂缓到期不履行才启动处置。
执行担保人财产,仅限于担保人担保责任约定的义务部分,不能无限执行担保人全部财产。
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债务,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执行担保、解除财产查封。
不可以,暂缓执行会设置明确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即可启动执行担保财产。
不一样。执行担保是法院出具暂缓执行裁定的正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的担保属于和解协议内的约定,不自动产生直接执行担保人的效力,需要区分。
财产作为执行担保,法院一般会办理查封、冻结等控制手续,避免担保财产被私自转移、变卖。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已转移的疑难案件,制定组合式回款方案。
了解详情 →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迟延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改正。
了解详情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详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起诉期限内的全流程代理。
了解详情 →追加股东、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无偿受让财产人等为被执行人,代理后续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并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并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多债权人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代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起草执行和解协议、设计履行担保与违约条款,一方不履行时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了解详情 →以财产或第三人保证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同步把控担保期限与追偿风险。
了解详情 →冻结并收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时代理提起代位权诉讼。
了解详情 →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应对被申请人的撤裁、不予执行抗辩,维护裁决执行力。
了解详情 →申请不予执行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或代理债权人应对执行异议、维持执行效力。
了解详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代理案外人异议、善意取得主张与赃款赃物认定纠错。
了解详情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推动"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或将普通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
了解详情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申请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并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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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履行争议与效力认定、遗产隐匿、转移追索、多子女分家析产与共有物分割、大额家庭遗产分割、老旧房产及股权类遗产处置、涉遗产、涉家族财富的复合型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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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主页 →案件背景:被执行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车辆与存款,案件曾两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芷衡律师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与验资流水,查明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胜诉,最终全额执行到位。
查看详情 →房产系案外人婚前购买并长期居住,仅因限购政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芷衡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芷衡律师申请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回款。
芷衡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并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法院指令限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后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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